一、原告继承法辩护词写了对案件有用吗?

就有用的;当事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继承法对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此条文即为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正确理解这一条款的关键在于何为“继承权纠纷”,我们必须理性的定义“继承权纠纷”的概念,应当在准确把握“继承权纠纷”的内涵和外延后再来具体适用二年或二十年的时效期规定,实践中必须要坚持把与继承有关的 “非继承权纠纷”提取出来以区别对待,这才是理解该条文的关键所在,是难点。该难点中的重点问题是——勿将“物权纠纷”和“析产纠纷”与《继承法》上的“继承权纠纷”混为一谈,对待“物权纠纷”和“析产纠纷”不得囫囵吞枣地适用上述第八条的时效规定。

“继承权纠纷”是一类多种的侵权纠纷,按照民法的理论侵权是一种债,名为“侵权之债”,属于受侵权人向侵权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对人权”,对侵害继承权的侵权之债当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这符合最基本的民法理论;

但是,与继承有关的“物权纠纷”和“析产纠纷”是对遗产的物上请求权,是“对物权”。因为“物权无限追及力”理论的存在,物权请求权不得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不要说是二年或者二十年的期间已经经过,就是经过了百年或二百年,继承人仍然可以提起“物权纠纷”或者“析产纠纷”。

正是因为该理论的存在,所以中国目前仍对流失在法国的圆明园兽首主张权利,这就是例证。

综合上面所说的,辩护词是针对于每一起案件,而且也对案件有很大的帮助,只要自己符合条件就可以请代理人为自己写辩护词,如果有证有据还可以做无罪的辩护,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的利用,这样才能更好、更快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