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既遂成立要件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刑法条文明确写出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勒索只是绑架罪的主观犯罪目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从文面上就表明,勒索财物仅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因此,绑架罪只要行为人出于勒索他人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而绑架挟持他人或实际控制他人的,即具备了绑架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的及时救助等客观原因,使绑架未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绑架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和财产的自决权利,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人在预备绑架行为或者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成立绑架罪的中止犯。

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有关绑架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和量刑标准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理,对绑架罪进行认定,还应当对是否造成了其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法的认定,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