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为了保证债务能按期清偿,一般会让借款人提供担保。近年来,借贷关系中出现一种新的“担保”方式,签署借款合同的同时签署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若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双方履行买卖合同,借款人将买卖标的(如房屋)转让给出借人,这样出借人即使拿不到钱还能获得房屋等买卖标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的最初设想无法达成,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履行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在此类案件中应注意审核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构成借贷合同的担保,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有回购的条款,则法院会认为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督促借款人履行债务,实为担保。出借人若想向借款人主张买卖合同,建议在债务到期后签署买卖合同,并按照正常的买卖合同签署,不要添加回购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后,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出借人对买卖合同标的有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