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将自己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别人并且因此获取到不同程度的收益时都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尤其是对于那些购入使用权的人来说出让金就成为必备的一部分支出,但是出让金的收取也是有固定的,那么,购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是多少?

一、购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是多少?

根据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已购公有住房和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来判断收取标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3)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相关知识: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土地使用权在被买卖之后肯定需要有一个流转的过程,在此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支出就需要通过出让金的形式来弥补才能显示出交易的公平,但是出让金的具体数额还是需要参照文章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