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退侦和追诉一般几天限制?

公诉退侦和追诉一般是一个月的时间限制。我国法律规定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有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两种。其中补充侦查的期限明确规定为一个月,同时明确规定为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

公诉阶段的退侦和追诉一般是以一个月的时间为限制的。如果案件在审查的阶段发现证据材料不足的,可以自行进行审查或者退回到下一级的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的补充侦查,如果经过了最多两次的退侦之后,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结果做出最终的判决,决定起诉还是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