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背对背信用证,相信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简单来说,背对背信用证是应用在贸易实务中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中间商的利益,所采取的一种技术手段。中间商在贸易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桥梁作用,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获得应有的报酬也是应该的。对此,小编整理了一些背对背信用证注意事项,下面将分享给大家。

一、背对背信用证

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二、背对背信用证注意事项

(一)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

(二)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则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

(三)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背对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四)开立背对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一经开立,该行就要承担开证行责任。

三、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

(一)业务流程不同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货商。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二)信用证形势不同

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

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应同时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并且开证行只有在可让的授权下才转能转让,反之则不得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两张信用证彼此是独立存在的,两家开证行分别各自的受益人负责。同时,对背信用证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银行同意,都可以一证为基础,开出另一张信用证。

2、从信用证的内容来看

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除了允许修改的项目外,其他条款均应与原证完全相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时,除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最后交单日、装运期可以减少或缩短,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以增加外,其他项目只能按原证条款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中第二证(新证)的内容并不受第一证(原证)内容的约束,尤其是可以不出现原证申请人的名称。为了便于对背信用的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交来要求的单据后,中间商能在原证期限内更换发票,利用交来的其他单据实现原证受益人的权利,对背证(新证)的条款与原证可有变动。

(三)性质不同

1、付款性质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同时要对第一、第二受益人负责,所以只有一次交单付款。

背对背信用证中两证的开证行分别各自独立对其受益人负责,因此有两次独立的交单和付款。另外,对背信用证受益人与其原证受益人得到的是不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所以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安全性、保障性是不一样的。

2、中间银行承担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由于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面临的风险小。

背对背信用证新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如果中间商违约,新证的受益人有能提交出合格的单据,新证的开证行将很难从原证开证行那里得到索偿。

3、对实际供货商的保证

可转让信用证对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的保障性不够充分。

背对背信用证的实际供货商是新证的直接受益人,并且独立与原证,所以对供货商的保障比较充分。

在贸易活动中,有中间商这个行业的存在,就一定有他存在的道理。中间商为此付出了劳动,理所应当会得到相应的报酬。同时,不管是中间商,还是其他相关人员,既然身在其中就应当了解一下背对背信用证注意事项,以便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另外,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小编将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