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转自诉的案件都能和解吗?

在我国法律中,除了刑法中四个自诉罪以外,其余都进行公诉。除此以外,在民事法的范畴之内,根据民事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不告不理的状态。均属于当事人自诉。而对于在公诉转自诉案件进行调解各有各的法律依据。

1.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让被害人(家属)知晓不起诉的事实,及原因等。被害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如果对不予起诉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请求检方提起公诉。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诉之后,进行复查,并且将复查的结果告知被害人。如果经过复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保持不上诉的决定时,此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而是否经过申诉程序,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自由。如果被害人不经过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检察机关需要将有关的案件材料移送到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一十条中的第三款规定,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被侵犯了自身的人身和财产的行为,应当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但是此时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件,此时被害人是有权提起自诉的。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中,其实是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的一种监察。这种案件其本质上还是公诉案件,只是因为公安机关或者是检查方的由于某些问题无法继续公诉,此时当事人属于自我救济的权利。因为他是不允许进行调解的。但是,除了刑事部分,对于民事部分是可以进行和解或者协商的。

2. 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时就一定可以达成和解。因为在诉讼中,不仅是受害人一方的自愿即可。还需要被告方的自愿。现实生活中,不少被害人愿意和解,加害人也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加害人认错态度良好。但是由于被告人没有提出和解,或者自己不愿意和解的情形。此时,不能公诉转自诉进行和解。因此在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中,需要当事人的双方的意愿同意和解。

一般来说在一定情况下,如果公诉转自诉案件如果受害人提起诉讼是双方的相关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的话,那么双方可以进行相关的和解。但是如果公诉转自诉之中是完全的刑事案件的话,那么就不能够对其进行相关的双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