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通过行政审判权的行使,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在法律上具有最终的权力,其通过裁判的方式对纠纷当事人之间做出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撤消和变更,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置于行政审判程序中进行监督,比其他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更具有权威;其次,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法定的解决当事人之间争执的权力,这里的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政府,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当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最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能够克服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监督中的包庇等流于形式的弊病,更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为此,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