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证券行业也进入了稳定良性的发展轨道,投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各类经济主体旺盛的融资需求,投资人对资本的逐利性,都给证券业发展创造了很好的机遇和更大的空间,那么,证券投资公司成立条件是怎样的呢?

一、制定了证券投资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一)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二)。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三)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五)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首先要制定科学完善的公司章程,包括目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会员管理等必要内容,其次股东必须信誉好、经营能力强且没有历史违法记录,还要有符合规定的重组的注册资金,包括人员任职资格、内控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设施等都要符合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