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办案的工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法定的紧急情况,这个时候便会对当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性的拘留来限制当事人的自由,以防对社会造成伤害或者给办案过程造成阻碍,但是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对嫌疑人进行随意的刑事拘留的,那么刑事诉讼法刑拘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条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条 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刑拘已经明确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在有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逃逸等情况下才能够进行依法的刑事拘留,而且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出示证件,如果被怀疑的犯罪事实未得到证实,当事人是可以在24小时内被无罪释放的,否则就是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工作规定了,也会得到相应的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