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社会上做出的任何行为都可能面临民法总则的规范,被法律调整过后的行为就被称之为民事行为,那么,民法总则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其实如果是本来就无效或者临时被撤销的是会被民法当做是自始无效的行为。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民法总则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含义是:

⑴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⑵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⑶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如果是被法院认为该行为从做出开始就是没有任何效力或者临时被判决是无效的,那么这个行为的效力就相当于是从做出的初始状态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