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的是我国现行的反贪局和反渎局现在已经不再归于检察院管辖的。而是将其划给监察委来进行管理。实际上我国实行这种体制是基于多种因素的考量。但是很多人其实他们并不知道监察委排斥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哪些?那么下面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一、监察委必须纳入刑诉法的内容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察委如果没有第三方实质权力制约,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保障嫌犯的人权,那么这在本质上就是历史的大倒退,甚至退回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以前,未来的监察委系统可能会成为权力最大、最跋扈、最腐败的部门,给中国的文明进程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全社会必须共同阻击之。

改革开放以来,纪委的双规涉嫌用党纪代替国法,甚至凌驾于国法之上,同时执政党也再三强调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而双规涉嫌严重违反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双规这一对党员使用的强制手段,在为反腐工作取得很大成果的同时,也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最为严重的是对人权的侵犯。因此,不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双规这一手段都倍受诟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国际上的的形象,我们依法治国的承诺也让人半信半疑。

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阳光法案迟迟不能出台,新闻媒体不自由等因素,双规作为一种过渡在特殊历史时期也有其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虽然有不同声音,但是双规还是继续执行以待法制的健全。

法律专家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对反腐系统的改造都倾向于香港和新加坡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把行政监察、纪委、检察院反贪部门三者合一,组成全新反腐机构,然后作为侦查机关纳入刑事诉讼法,律师可以介入(当然某种情况下会见还是要批准,但通信权等不受限制),使得我国人权保护在法律规定的侦查阶段基本达到全部覆盖,当前两年行政监察中心试点的时候,这种声音越来越强烈,法律界似乎也对此充满信心。但是,我们都没有看到行政监察法具体草案,尤其是对原来的双规具体怎样设定更不知道,只是说用留置代替了双规。

但留置是一个什么概念,现有法律规定里,只有担保法有留置的概念,但那与人身强制措施风马牛不相及,难道非要创设这一不伦不类的概念?为什么不用拘留逮捕这样的用语和措施?在监察中心制度设计中,律师可不可以介入为嫌犯辩护?有没有第三方对监察委进行制约?这些都不知道。

还有留置的时间,开始有人说监察委有权留置嫌犯六个月,实践中,纪委双规对嫌犯权利的剥夺要远远大于司法机关的拘留逮捕,有的官员,为了能够尽快被移交检察院,可以说无所不认,六个月留置期间基本和侦查期间差不多,但是公安、检察、国家安全要羁押人,除了拘留最多一个月外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那么监察委留置这么长时间需不需要检察机关或者未来的法院羁押庭批准?作为一个律师,我想这是常识问题,怎么可以授权一个部门单方面将一个公民控制羁押六个月呢?这太可怕了!现在刑诉法授权公安机关等在不受外在制约情况下最长可以将公民拘留一个月已经是非常恶劣了。

究竟怎样,我想还要经过博弈,但是一定要增加两条,一是律师在监察委办案中的参与辩护权,二是必须有第三方对监察中心有实质性的制约,这两条都是保障人权的最低标配,没有这两条,不管你说的再天花乱坠,本质上都是彻头彻尾的大倒退。

但是昨天,中纪委网站上的官方意见,认为监察中心不是侦查机关,不应当受刑诉法约束,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就必须把监察委限 制人身自由这样的权力拿掉,仅仅把他等同于一个行政机关,否则,一个行政机构,却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六个月,这会被国际上笑掉大牙,这样的所谓改革根本是反改革的!一个号称的法治国家,允许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不经任何第三方制约而把一个公民单方面控制六个月,并且是在自己的办案场所而不是在看守所,禁止律师参与,想一想都特别的恐怖恐惧。

全国人大代表有三分之二是官员或官员性质的代表,监察法的通过按照立法法需要由全国人大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如果这些人大代表还有基本的法治理念,这些全国人大代表即使不为国家和民族的文明进步负责,至少从自身利益考虑也应当毫不犹豫的投反对票,如果这样的法律都能够被通过,那么官员若还是以或打击报复或政治斗争或其他原因被冤枉,只能说是自作自受了。

总之,如果这样的监察法通过的话,法治的倒退可以想象,这意味着法治的水平可能退回到1979年刑诉法制定以前,这对中国文明进程来说是一件特别值得关注的事情,每一个人都应当关注,不仅仅是官员,全社会都应当起来共同反对阻击。

二、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

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需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使全面从严治党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调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依法治国既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法律,又要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确保所有党组织、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要防止落入“法律陷阱”、“民主陷阱”,决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一讲法治就绝口不提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我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最大制度优势。在推进法治建设上要有足够的信心和底气,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确保党的意志体现在法治建设中,使法治建设服从服务于党、国家和人民的最高政治利益。

以强制没有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监察委员会,他是为了监督权利的是事而实施的。这种监督,它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其实就是在这里小编还给大家介绍了一下,必须要纳入监察委监察的一些范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