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的产假规定:

基本的产假是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以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难产的可以增加产假的15天;而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则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那每多生育1个婴儿,则增加产假15天。

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产假可以再增加假期的1到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