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缺席判决还能再做调解吗?

被告缺席可以做调解,也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度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人民法院主要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在这些民内事案件中,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适用特别程序及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容认案件均无调解可能,除此之外,其他所有民事案件,无论是对席审理还是缺席审理的,只要有调解可能,均应当进行调解。

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被告拒不到庭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原因来进行处理,涉及到被告属于不可抗因素而无法到场的,那么该审判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延迟进行的,但如果涉及到被告故意不到庭的,那么可以根据犯罪事实以及掌握的证据直接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