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鉴定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8667-2002)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因此,治疗终结是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期,如果治疗没有结束,就不能确定伤势可能带来的影响。而不同的受伤情况也决定了治疗终结时间的不同,至于何时治疗终结,可以咨询主治医生。

二、伤残鉴定机构

伤残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索赔的数额,因此,鉴定机构的选择有着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做法:1)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2)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3)进入诉讼程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摇号的方式,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另外,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很有把握,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但是要考虑到存在的风险。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后,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法院会准许对方的重新鉴定申请。

三、伤残鉴定事项

明确伤残鉴定事项,使索赔的依据更充分。一般可以委托如下鉴定事项:1)伤残等级;2)误工期限;3)护理期限(含护理人数、二次手术的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4)营养期限(包括是否需要加强营养);5)后续治疗费用(比如二次手术费、整容费等);6)医疗终结期等。

四、伤残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时,需要对病人恢复情况进行检查,因此,被鉴定人要亲自到场。主要准备以下材料:1)交警队出具的《伤残评定登记表》(授权委托书);2)医院病历;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4)CT片,X线报告单;5)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