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起诉称,母亲去世后,她的哥哥说父亲留有遗嘱。但陈女士不敢相信,在她看到遗嘱复印件后,陈女士进行了法律咨询,都说该遗嘱没有效力。故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应有的份额“。

审理中,陈女士的哥哥向法庭提交了遗嘱,内容为:“父病重,恐不久于人世。念母今后的生活安排,立嘱如下:1、由长女、次女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等日常事务。负责到临终。2、现住房由次子继承产权。母亲具有永久居住权,住朝阳一间。3、母亲的生活费用,现在可以由母亲的存款中解决。将来费用不足部分由子女四人平均负担。”

陈女士的哥哥承认遗嘱内容是自己书写,但遗嘱上的签名是父、母和四个子女亲自所签。陈女士的姐弟同意大哥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汉名下的宣武区一套60多平方米的楼房为夫妻共有私产房。陈老汉与老伴去世后,其四个子女是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方为有效,这是进行遗嘱继承的前提要件。陈老汉所立遗嘱,虽然是本人签名,但内容非自己所写,不属于自书遗嘱,应属于代书遗嘱。根据代书遗嘱的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陈老汉所立代书遗嘱,是继承人所写,没有代书人,也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所立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该代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陈老汉的老伴没有遗嘱,所遗财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四个子女系被继承人之子女,按继承份额均等分配遗产。依照《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陈老汉名下的房屋归四个子女共同所有(每人各占四分之一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