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不认罪冤假错案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可以,刑事赔偿的范围还有: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二、对于死不认罪的情形怎么处理?

犯罪嫌疑人死不认罪的,应该由司法机关来举证证明其已经构成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同时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有些被告方和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心理是超出了司法机关的想象的,首先,人们可能也会觉得被告方从头到尾都拒不认罪的这种态度也是值得商榷的,不排除确实有被冤假错判的。但法庭判决当事人有罪不是单纯的根据被告方的态度和公诉方的诉讼意见,还是注重于公诉方提交的证据的,当然,真的是冤假错案的话国家也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