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失踪可以立案侦查吗?

公民失踪可以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二、申请失踪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亲属或者是朋友在发现他人失踪之后,是可以向当地的派出所或者是公安机关报案的,任何人都只能等待失踪24小时之后才能报案。若失踪是由于被拐卖等违法行为造成的,致使他人失踪的主体是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谎报他人失踪者也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