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职责的规定。

共分四个方面:

1.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2.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3.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

4.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四项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全过程所必须的,现分述如下:

第一,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伤、亡人员以及同事故有关的痕迹所在的地点。处理交通事故;首先遇到的是对现场的处置。处置现场包括紧急、临时、必要的一切措施,例如抢救伤者,抢救财产,现场勘查,疏导并恢复交通秩序,以及防止证据散落、灭失等措施。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意义重大,它关系到伤者的生命安危,关系到公私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而收集证据,也关系到处罚与调解工作的进行。处理现场带有极强的临时处理性质,因此应当强调迅速、有效。

第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的大小,完全依赖其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也与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直接相关,即通常所说的“以责论处”,可以说,正确认定责任,为处罚与调解的进行打下了基础。

第三,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于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达到教育与惩处的目的。处罚的种类包括: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罚款和警告。

第四,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经验和当事人的要求,由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先行调解,有利于尽快结案,方便当事人,同时能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保障其权益,尊重其处分权;即使以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的调解活动和意见也可以作为审判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