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的内容涉及到集体所有权的内容,那么关于民法总则第74条的法律适用是怎么规定的?集体所有权,最常见的就是我们熟知的农村的土地,林地山地等等,因为农村的土地制度和城市是有区别的,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民法总则第74条的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的规范目的是强调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第七十四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关联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第2款《土地管理法》第2、8-16、6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9-25条

1、《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举例说明这一条的含义,甲和乙准备设立一个公司,甲和乙即为设立人,公司即为法人,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责任由甲和乙共同承担。

二、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组织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其享有者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也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合作社集体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集体组织所有权对集体所有制起着巩固和保护的作用,在我国财产所有权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

总则第74条主要是规定了集体的所有权内容,林地耕地等,我国的土地制度有两种,一种集体所有,适用在城市的郊区还有农村地区,这些地方的土地根据规定集体所有,也是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因为我们是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