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犯罪行为的预备阶段停止犯罪会受到处罚吗?

故意犯罪行为的预备阶段停止犯罪不会受到处罚,犯罪的要素一般包括:犯罪事实、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但在实际犯罪活动中往往在犯罪事实活动之前还存在犯罪预备阶段,只是当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犯罪预备阶段被包括进了犯罪事实中,一般不单独处罚。犯罪预备是指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但是犯罪预备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故意杀人罪的预备阶段怎么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预备行为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主观具有实害的故意,客观行为触犯了相应的法益,处罚较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此规定是对犯罪预备的高度概括。预备犯与犯罪预备是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后者则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已经停顿的犯罪形态。预备犯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根据定义可以得出预备犯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流露犯罪意图,而没有实施预备行为,则属于犯意表示,不构成预备犯。实践中,犯罪预备行为主要表现为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跟踪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方式。

第二,预备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行为人在实施预备行为之后,如果顺利进入着手实行阶段,那么先行的预备行为即被后来的实行行为所吸收,不再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认定。此外,预备行为须表现为停顿的行为状态,这是区别犯罪预备与预备犯的界限。行为人如果在犯罪预备阶段持续实施预备行为,其本质上仍属于阶段的概念范畴,不属于状态性概念,无从认定预备犯。

第三,行为人必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别预备犯与中止犯的显著标志。如果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的预备行为,那么应当以中止犯论处。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已实施终了,因意志意外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如行为人在守候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害人闻讯逃避。二是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如行为人在前往犯罪地的路上被抓获;

由于故意犯罪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犯罪的预备行为也表现得繁多且千差万别。预备犯对预备行为的表现方式和种数在所不问,行为人既可只实施一种预备行为,也可持续实施多种预备行为,但只有行为人在实施预备行为的过程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顿时,既已实施的预备行为才构成一个完整的行为状态。

故意伤害罪的一杯阶段,一般都是在准备一些可以伤害到他人财物的工具,故此虽然没有他人受到侵害,但其也是潜在的犯罪人员,一旦发现了此种行为的存在,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是其准备的是杀人的工具,其处罚会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