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的父亲生前做生意,于2005年向方某借了100万元用作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但生意亏损,赵某的父亲没能按约偿还欠款。2006年,赵某的父亲因意外身亡。在方某的催讨下,赵某虽然将父亲遗留财产全部变卖用于偿还欠款,但最终仍欠方某50万元,赵某表示父亲就遗留这么多财产,自己没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替父亲偿还债务。随后,方某起诉赵某,要求其代父亲偿还剩下的50万元欠款。方某的理由是,虽然赵父身故,但“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父债应当子还。

但是,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并非如此,赵某并没有以自己的财产替父亲偿还债务的义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在上述案件中,赵某已将父亲的遗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没有从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依据以上条款,赵某没有义务偿还父亲遗留下的50万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