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肇事方为二人或两人以上,他们的行为如果是直接结合,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则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能作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的责任认定,不会作出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如果也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而确定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明显是错误的。因为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最终不是民事赔偿的依据,民事赔偿应该严格按照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准确划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一般地将交通肇事如果肇事方是两人或以上的多数都会构成连带侵权责任。

在事故侵权赔偿中,报告交通、医疗、工伤等,交通事故是最容易发生连带责任的,但是法院往往按照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直接确定民事赔偿,这是错误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