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案件回顾:

2000年12月的某一天,安然的丈夫小方在去上海出差的路上,出车祸死亡。小方是个生意人,除一笔赔偿金外,还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可就在安然处理丈夫后事时,有个女人带着孩子找上门来,声称孩子是小方和她的私生子,要求从小方的遗产里分割一份给孩子做抚养费。安然差点昏过去,一直以为自己是丈夫的最爱,没想到丈夫背着自己在外包“二奶”,而且还生了个孩子,如今,竟公然上门争遗产,安然怎么也想不通,这些财产都浸透了她和丈夫的心血,要分给“二奶”的孩子,她死也不肯。女人以私生子的名义告到法庭,法院判决“二奶”的孩子分得了应得的份额。

律师分析:

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在本案中,“二奶”的孩子能得到相应的份额。虽然是非婚生的子女,父母和非婚子女的义务是同等的。在法律中,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