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式,其特殊性在于其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行为的复合,只要损害事实存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对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于饲养动物逃逸,致使饲养人暂时地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损害事实正是动物在失去人为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致。因此,为了社会公众利益和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就其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