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对于多起案件,如果都指向同一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一致,则公安机关可以考虑并案侦查。这样的话,会节约办案时间和精力,有助于尽早破案。关于并案,刑诉法中也有相关条文。那么,刑诉法关于并案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刑诉法关于并案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并案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因同样的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根据需要对两个以上不同的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1、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些证据是多个案件的共同证据,并案审理可以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2、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对于一些有关联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有利于合议庭查明有关联案件的全部真实情况,而不是局部情况,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并案审理,能够分清并案审理的各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大小,以权衡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正确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且可以避免由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导致相互矛盾或显失公平的判决。

二、刑事并案的条件是什么?

1、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质相同是指先后发生的系列案件符合同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分子在产生犯罪意念并实施了犯罪后,成果的刺激会强化其犯罪意念,形成犯罪心理定势和习惯,所以罪犯所做的系列性案件性质大都相同。但并非所有罪犯再犯时都仍是同种罪,触犯不同刑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看到两个性质相同的案件,不能断然地认定其主体同一。

2、犯罪时空相同或相似。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空中完成的。同一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通常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时空条件,主要因为成功的刺激会促使其怀着侥幸的心理在相似的时间和地点去继续作案,一些大案要案更是如此。

3、侵害的目标相同或相似。由于犯罪动机、目的和犯罪经验的因素,犯罪分子对侵害目标的选择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有的犯罪分子在其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选准对象后不轻易改变目标,所以在接连发生侵害对象相同的系列案件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并案的条件。应注意的是,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犯罪分子会临时改变侵害目标,所以侵害目标的相同或相似是据以并案的重要条件,而不是决定性条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罪犯实施犯罪时在现场中采取的各种犯罪活动方式的总称。它不仅受犯罪分子犯罪动机、目的与个性特点的影响,还受其自身职业、知识结构及其特殊技能等各方面条件的影响,往往具有习惯性和稳定性。面对相继发生的作案手法相似的系列案件,一般应当考虑并案。

综上所述,根据刑诉法关于并案的规定,如果多起案件是由同一犯罪行为,同一犯罪嫌疑人引起的,检察院可以决定并案侦查,并且在诉讼的时候,作为共同案件处理。这样的话,可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也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节约诉讼成本,避免不同的合议庭做出相互矛盾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