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知道自己被立案侦查了?

立案侦查在前期进行调查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本身是不会知道,当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罪行明确的时候,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调查,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自身就自然知道自己已经被调查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

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打击报复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有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来源线索,而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的时候,是不需要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但是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时候,需要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家属。并且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拘捕之后也要通知相关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