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公民都是在旁听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才第一次听到了单位双罚制,也有人会觉得所谓的单位双罚制和国家对有些个人犯罪采用的判刑加判处罚金的这种附加型的模式并没有什么具体的区别。所以下面小编就详细的给大家来介绍一下,在我国单位双罚制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一、在我国单位双罚制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单位的处罚的罚金应高于起次要作用的单位,这是处罚单位共同犯罪的原则。

侵犯知识产权罪也是适用的双罚制。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

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它与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因而,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同时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单位行贿罪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

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打着单位的幌子,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3、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范围内,或者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

单位只对其在业务范围内或与业务相关的活动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与单位业务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应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单位的行为不拘于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也可以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只要是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或者说与单位的人格相关,也可以视为是单位的行为。但如果与单位的业务活动并无实质的关联,则一般不应视为单位行为。

然后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参与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作出一定年限的量刑,最终的罚款数额是要以单位的名义来承担的,当单位现有的资产不够缴纳罚款数额的时候,不排除法院甚至有可能通过拍卖单位当中的某些物品所得充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