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计算机软件必须经计算机软件的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许可或者经许可,但超过许可的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应承担《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下列民事责任: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经许可,但超出规定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的,依《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既能够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生产,又能够有利于这种智力成果的传播和广泛使用,从而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因此,知识产权虽然具有私权的性质,但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内容、范围、期限、例外等界限都是由立法确定的。首先应该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使用上的一定限度的垄断权,使其能够从中获得回报;其次,还必须考虑知识产权的公共财富性质,即任何一项智力成果都是在前人的成果基础上产生的,而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应该得到最广泛的传播和应用,这就必须对成果创造者的垄断权进行限制,并对公众对成果的使用需要进行必要的保护。这样,在智力成果的开发、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相关的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必然会发生冲突。从国际环境来看,表现为不同发展水平和价值体系的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从国内来看,表现为相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