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星旗,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4号。委托代理人汤燕南,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1号。负责人陶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晖,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燕升,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伍星旗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9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伍星旗的委托代理人汤燕南,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于2003年7月11日向伍星旗出具的№1617380保险单记载如下主要内容:保险合同号:P047200000377463保险合同生效日:1997年3月31日投保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被保险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生存受益人:伍星旗100%身故受益人:法定100%保险项目保险期间交费年期保险金额/份数/档次保险费生效日期投保主险平安长寿终身20年10000元756元1997年3月31日保额(元)/档次保险费一年期附加短险意外伤害20000元80元扩展医疗10000元60元合计年缴保费捌佰玖拾陆圆整(RMB896.00)保险公司于2003年5月26日向伍星旗出具的№722538保险单记载如下主要内容:保险合同号:P047200001719086保险合同生效日:2003年5月6日投保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被保险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生存受益人:伍星旗100%身故受益人:梁美珍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