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在打官司的过程中需要《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其中就包括对于案件的侦查,需要出示的证据详细规定,只有一句法律来办理所有的手续按照流程来进行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那刑诉法106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刑诉法第106条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 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

宪法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同样,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将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抽象的法律规范变为可操作的、具体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使宪法精神得到具体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中规定的如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28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25条)等内容,都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体现。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做“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在中国,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应当加强从宪法、宪政的高度来关注刑事诉讼、关注刑事司法。

刑事诉讼法典

指1979年7月1日通过的,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主要的法律渊源。

有关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律师法等。

有关法律解释

主要是指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主管部、委、局制定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等。6.有关国际条约。中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条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中国政府已签署尚待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制定依据

为了真正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办案,以达到确保刑法的施行,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必须制定一部内容详尽和明确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在打官司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因为在刑事案件解决过程中刑法的执行是需要刑事诉讼法的辅助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刑事案件,刑诉法第106条内容规定了侦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等等这些日语的具体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