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法中,确定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意义,是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处于优越的地位,保障其赔偿权利的实现。其根据一是共同侵权是一种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数人共同致人损害较之于单独致人损害对受害人的危害更重,因而应使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二是在共同侵权中,因损害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故应使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三是在多数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人均具有共同过错,共同过错使数人的行为形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因而各行为人均应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侵权法确认这种连带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简便易行,举证负担较轻,请求权的实现有充分保障,受害人不必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难以确定,或由于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没有足够的财产赔偿,而妨碍其应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特征是: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各个机动车保有人都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各机动车保有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如何不同,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对外,每个机动车保有人都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受害人有权请求作为共同加害人的机动车保有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连带责任。正因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因此,受害人有权在共同加害中选择任何一个机动车保有人作为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既可以请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加害人赔偿其损失。任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都不得拒绝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第三,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机动车保有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作为共同加害人的机动车保有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但对内,应依其过失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的不同,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这种责任份额是最终责任。

各机动车保有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一方面,在确定全体共同加害人的连带责任时,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另一方面,当部分共同加害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其他共同加害人请求追偿。第四,作为共同加害人的机动车保有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为法定责任,不得改变。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为法定责任,同样,机动车交通事故连带责任也是一样,不因作为共同加害人的机动车保有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的性质。在共同加害人的连带责任中,作为共同加害人的机动车保有人在内部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或减轻某个或某些机动车保有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只在其内部对最终责任发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