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犯罪猖獗,但是法律也同样在逐步完善,犯罪已经从原先的不得已而为之,逐渐演变成为有目的,有组织的团伙作案,现如今的单位犯罪就是典型的这种非单人犯罪,为了弄清楚单位犯罪的内容,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三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哪三个?我们一起来听听小编的回答吧。

一、三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哪三个?

1.《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2.《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3.《刑法》第190条:逃汇罪

二、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89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规定的是单位受贿罪,本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情况下,由单位所实施的犯罪。例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当这种犯罪由单位实施时,就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三、一般单位犯罪与特殊单位犯罪

一般单位犯罪,是指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能实施的犯罪。例如,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刑法第42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

特殊单位犯罪,是指刑法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作出特殊限制的单位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特殊单位犯罪主要有以下情况:

(1)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本罪主体不仅只能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2)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是从单位的职能性质作出的特殊规定,而不问其所有制性质。再如,刑法第396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不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3)单位具有特定义务。刑法分则的有些条文先规定具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犯罪,然后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犯罪的主体,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刑法事实上要求该单位具有特定义务。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主体分别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第211条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这表明,只有负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的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通过小编对于问题的简短而又精确的回答,想必大家已经明确了三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哪三个?我们除了这个关键点意外,还需要了解什么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什么是不纯正单位犯罪,这个纯正与否的定义已经在本文的第二个问题中给与了明确的解释,除此,在了解一些有关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的差别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单位犯罪这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