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特别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般程序最长三个半月,如果被取保候审可能是15个半月(非贪污贿赂案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1个月到1个半月)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到2个月)

刑事类的案件相对于民事类的案件要复杂的多,首先在办事机构上来说就有很大的不同,民事类案件,只涉及到法院,是自诉案件,告诉了才处理的案件,刑事类案件不仅不要缴纳诉讼费用,还涉及到公安机关还有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