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已经受到了来自国家机关的行为的侵害之后,民事主体是可以请求得到国家赔偿的,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若民事主体不提处得到赔偿的请求,国家机关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规定国家赔偿多少钱呢?若该机构不愿意支付赔偿金,该怎么办呢?

一、根据规定国家赔偿多少钱?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二、可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况

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种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具体民事主体可以得到多少赔偿,是需要结合民事主体具体受到的侵害,以及司法机关违法行为来加以确定的。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可以得到的赔偿是比较多的,行政案件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