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被非法侵占的,属于侵权的行为,被侵占有可以要求侵占人还返不动产,并且恢复不动产的原状。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普通侵占的构成要件

1、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本罪属于身份犯。

2、行为对象: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有的财物。“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无论哪种占有,都要求以委托关系作为前提)。

(1)事实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当他人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没有“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占有他人财物,也不属于“代为保管”。

例如,在车站、码头帮上下乘客搬运随身行李的人,并没有事实上占有乘客的财物,只是乘客占有的辅助者。

(2)法律上的占有:行为人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例如,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占有该不动产;提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占有提单等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物。

(3)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例如,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乙知道真相却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对侵占赃物的行为以赃物犯罪(刑法第312条)论处。如果乙不知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仅立侵占脱离占有物(原所有人的遗忘物)的犯罪。

3、行为内容:变占有为所有(侵占行为)。

(1)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委托管理现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占行为(明确表示不予归还)。

(2)“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二者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

(3)“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万元以上。

4、主观要件: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毁坏的,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规定

(一)返还财产的关系是一种回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因而它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要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合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关系取得、占有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这种取得因无合法根据,就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二)返还财产,是以财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的,否则,就构成了《合同法》第58条所指的“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不能返还”财产,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主要指标的物灭失且无替代品,或者毁损严重无法修复,或者标的物属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无形财产,或者所给付的是各种劳务及物的使用等情形。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移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了该项财产所有权,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有人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

(三)《合同法》上所指的“没有必要返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当事人互相协商后,认为原物虽存在,但采取不返还原物的方式于双方并无损害,因而以保留各自取得的财产作为处理无效合同的一种方式。但这种保留方式,必须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其次,原物虽存在,如果返还原物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损失,造成资源浪费,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则也属于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如有的标的物为零部件,该零部件虽然存在,但已装入整机。如返还原物,从整机上拆下,不仅使整机受损,零部件也受损。因此在具体处理此类无效合同时,如机械地照搬返还原物,则会扩大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而只能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采用折价补偿作为“返还不能”和“没有必要返还”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