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而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通过两个罪名比较,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1.伪证罪是在刑事诉讼中发生的,即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作伪证;而诬告陷害罪的诬告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2.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虚假的告发。3.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有观点认为,诬告陷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在诬告陷害罪中,被诬告陷害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否则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也就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对此,笔者认为,不能机械地认为,诬告陷害罪的特定对象必须是行为人能指名道姓的人,只要行为人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具体的对象,就可以成立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