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立遗嘱时,需注意的问题

不认字,没有书写能力的人立遗嘱

如对于不认字,没有书写能力的立遗嘱人,为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应有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内容,代书人将立遗嘱人的口述内容记录为书面形式,并将整理的书面遗嘱清楚地宣读给立遗嘱人,询问是否符合其原意,由立遗嘱人在每页遗嘱上盖章;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作为见证;最好全程录音录像。

由于这类遗嘱立遗嘱人的情况特殊,最好找专业人士办理-如律师或者作公证遗嘱。

聋哑人立遗嘱

为保证聋哑人立遗嘱的有效性,应请有资质的手语老师,将聋哑人的意思表达,有代书人记录为书面遗嘱;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最好全程录音录像。

病危的人所立的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没有利害关系;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但法律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病危遗嘱也往往在实践中会产生非常大的争议。在病危时,立遗嘱人的神智是否清晰,是否具备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而法律在此也无明确规定,如是否需要医生证明来表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鉴于病危遗嘱的特殊性,应尽量请专业人士,如律师进行操作。律师在进行遗嘱见证时,可视立遗嘱人的情形,适当问些简单问题,以证明立遗嘱人的基本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