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的平等原则是怎样理解的?

平等原则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具体内容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4)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二、民法总则中确定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平等原则重点体现出了公民在民事行为中公平的权利,公民在进行各项民事行为时,应当依据民事总则中的相关规定,行使自己应得的各项权利,其中就包括平等权利,任何个体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平等原则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各项社会生活的处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