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在生前可以处分属于自己的遗产,处分自己的遗产可以采取生前订立遗嘱和遗赠两种方式。

1、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法定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五种形式。

①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立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我国公证机关设有市、区、县级公证处。

办理公证遗嘱一般是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办。遗嘱人已有书面遗嘱的,经审查认为遗嘱人有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并表达了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便予公证证明。对于口头遗嘱,公证人员如实记录后,认为内容合法,经向立遗嘱人宣读,认定无误后,由立遣嘱人和公证员签名,注明年、月、日,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公证遗嘱即为有效。如立遗嘱人年老有病,可以请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立遗嘱人要在两名公证员面前,亲自在遗嘱上签名盖章。

经立遗嘱人申请,公证机关可代立遗嘱人保管遗嘱。遗嘱人应缴纳公证费及保管费。

公证遗嘱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证明年、月、日即为生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立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年处分的财产只能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对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只能处分自己享有部分,最好是公家确定其个人应得的一部分。

第二,法定继承人中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胎儿未出生的,应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证他们基本生活的必需。

第三,遗嘱可以拟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继承。

③代书遗嘱。如果立遗嘱人年老有病或不会书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书。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人及见证人必须由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该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合伙人等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律师可以作为见证人。

代书遗嘱格式与自书遗嘱同,但代书人、见证人在见证的遗嘱上要签名或盖章。

2、遗赠。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遗赠人生前设立死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在内容上与遗嘱有许多相同要求。如遗赠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是遗赠人的真实意见表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可附有义务条件等。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这条规定:

①遗赠人有权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

②履行义务是取得遗产的前提;

③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无权接受遗赠。

有些孤寡、病残的老年人为了保证他生前有人照料,死后丧葬有人料理,采取与受遗赠人(包括具体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办法。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受遗赠人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人也要偿还受遗赠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书与遗赠扶养协议格式和写法,与遗嘱及赡养扶助协议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