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宪法是什么部门制定的?

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我国目前现行宪法是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二、制定宪法的程序

制宪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一)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二)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三)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四)通过或批准宪法。

(五)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中国的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我国有七大部门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

我国的宪法是国民的权利保障书,也是民主事实的记录者,它是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全国人民起到规范作用的法律文案,它记录了一些职能的分配,权利的行使,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切的行为准则从此开展,是我国的一本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