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警。122(或110)指挥中心接到警讯后,应准确了解、登记报警人姓名、电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人员伤亡、是否运输危险化学品及事故简要情况。

二、出警。事故处理民警接到出警指令,白天应在5分钟内离开备勤(勤务)地出警,夜间应在10分钟内离开备勤地出警。

三、事故当事人应主动向事故处理民警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及有关情况,配合事故处理民警做好询(讯)问笔录,并向事故处理民警提交书面自述材料。现场勘查完毕,有关当事人应在现场勘查图上签字。

四、当事人认为办案民警与本起事故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因素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书面申请其回避。

五、事故处理民警可对交通肇事车辆、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可依法扣留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载货物的数量、重量,经核实后应予以放行。

六、对扣留车辆的检验、鉴定和评估工作,应在勘查现场后5日内,由事故处理部门委托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的检验、鉴定或评估机构于20日内完成。事故民警接到检验、鉴定及评估结论书后2日内,应将结论书复印件送交当事人,并通知其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七、事故处理部门应在勘查现场后10日内或确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果之日起5日内,根据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事故处理部门做出的认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八、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10日内,可向事故处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参加调解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但不得超过3人。调解前,当事人应准备好赔偿依据,如医疗证明、抚养赡养人数及相关证明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调解从丧葬事毕之日起开始;对伤者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十、事故处理部门调解的期限为10日。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诉前保全。

十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按照当年损害赔偿费用标准(每年公布一次)确定,并一次性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