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类犯罪中,除了比较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外,还包括了有价证券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等。针对不同类型的诈骗,法律中规定的罪名不同。那大家知道法律中对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地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50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如何认定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区分有价证券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把握以下要点:

1.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分析。行为人对所持有或使用的国家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事实必须是明知,即明明知道所持有的国家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性质而故意使用,进行诈骗。在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还应对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把握,这也应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如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无偿地向他人赠与了虚假的有价证券,但赠与人没有从中获得财物,虽然赠与人有使用虚假证券的行为,但他无法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如果受赠人主观上并不知道其接受的国家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而进行兑付,受赠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如果受赠人明知所接受的国家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而加以使用的,符合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本罪论处。

2.从犯罪数额大小上分析。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不构成本罪。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一般的诈骗罪有着很多相同的特点,如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体都是自然人等,同时有价证券诈骗和一般诈骗在客观方面也有很多相似的特点,都是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诈骗钱财等。

但是本罪与一般的诈骗罪还是存在明显差异: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

私财产所有权;而一般诈骗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公司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两者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犯罪行为仅仅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而一般诈骗不是使用这种形式,多以编造谎言骗取钱财,其表现形式更具多样化。

2.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相互关联的犯罪,存在着共同点,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这种情况在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按刑法牵连犯的理论,选择一重罪进行认定处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自己并不直接进行诈骗,而是仅出售、转让他人的,由于我国《刑法》未将出售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仅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仅自己直接利用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又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转让他人的,则行为人同时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法律中要求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如果是过失实施了有价证券诈骗行为的话,那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构成此罪。至于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内容,此时也是要结合不同的犯罪数额做出,最高可以对罪犯处无期徒刑。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