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件在现如今的诉讼案件中不在少数,但是有些刑事诉讼案件最后以不合理,侵犯他人的行为告终,损害了合法权益,并且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损耗。对于这类情形,法律规定刑诉中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根据事实情况并依据法律程序申请国家赔偿。下面随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下吧。

一、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刑诉中申请国家赔偿7种情形

一是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二是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七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三、谁作为赔偿机关

最后作有罪处理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检察机关又采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审判机关曾作出有罪判决的,在公民最终确定无罪的情形下,在实践中由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存在不同认识。

《解释》为了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方式,明确了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又如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

刑事诉讼涉及到的案件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但是公安机关错误的判断非法拘捕当事人,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损、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时间长的甚至与社会脱节导致个人无法继续生活。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来保障个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