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应当在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