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责任纠纷的概念

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内在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危险的,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在实践中,产品责任包括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和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四种类型。

二、产品侵权责任的立案标准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三、确定产品责任案件的性质

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主张权利。因此,如果权利人提起违约之诉,则原告只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不能是其他受害人,被告只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为二年,但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的案件为一年。如果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则构成本案由所规定的产品责任纠纷,凡受害人均可成为原告,被告可以是生产者或销售者,诉讼时效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