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参与主体广泛化的特点决定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需要对多元主体的利益进行保护和关注。每个利益主体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都有尽量扩大自己权力空间以从重整中获得更多利益的冲动,因此多方主体之间的制衡对破产重整的成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破产重整中主要存在三组主要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管理人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破产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几组利益关系进行了制衡,而财务控制正是实现这些制衡的管理手段。如果把企业破产清算比喻成分一块既定大小的蛋糕,不管够不够分,它的大小是既定的事实,那么重整制度就是要把这块蛋糕做大,使各方参与主体都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大的利益。债权人通过重整收回更多的债权,债务人通过重整实现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重整的核心是通过债务人的复苏来满足相关主体的利益,债务人重整的成功对债权人、债务人来说是双赢的。对大股东而言,企业破产重整是对当期收益与跨期收益权衡的结果。同时,重整程序的启动需要债权人的让步,重整资本的筹集需要债权人对债务的减免,甚至获得新债权人的资金支持。因此,上市公司的重整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大股东的意愿;二是能否取得债权人的信任和支持。这是一个典型的在大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讨价还价行为,重整方案必须在大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利益均衡。因此,上述三组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大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即重整方案必须在大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利益均衡。公司重整中,大股东承担的成本主要是重新注入优质资产,包括实物资产与现金;其经济收益表现为公司价值提升所对应的份额。在经济利益之外,若大股东是政府,还会考虑非经济目标,如失业率的维持、社会稳定状况以及政府形象等。债权人的成本就是免除的部分债务;潜在收益就是公司重整之后收回尚未免除的债务。从静态角度来看,债权人肯定是要损失的,关键是重整之后能够使债权人的损失得以降低。由此看出,企业破产重整是以博弈论作为基本的方法论贯穿于其财务控制,体现团体理性、公正、公平和效率精神,通过重复博弈达到“纳什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