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行制度变迁在我国,一般认为2001年3月之前执行的是审批制,之后执行的是核准制。审批制的特点是额度管制下采用行政办法推荐发行人,由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由监管机构发文“批准”发行。而核准制的特点是“通道额度”控制下由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由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由监管机构发文“核准”发行。审批制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实行计划指标管理。1993年至1997年,国家共下达4次计划指标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产业部门,再由后者在指标限度内推荐企业。其中,1993年和1995年实行额度管理;1996年和1997年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1997年额度一直使用到审批制结束。实行额度管理时,地方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向选定的企业书面下达发行额度;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办法后,监管机构根据企业的情况核定发行额度。审批制实行两级审批:先报地方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监管机构复审。公司复审后可以发行股票。基本上采取定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由监管机构决定。截至2000年末,上市公司从1991年的14家增加到了1088家,累计筹资达6000多亿元。审批制虽然对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弊端。2001年3月起,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核准制与审批制最大的不同是推荐发行人方式不同,原来完全行政手段的推荐改为券商推荐,市场化进程向前迈了一步。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或规章文件,制定了股票发行上市的标准和条件,券商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企业、推荐企业,监管机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核。监管机构责任有所减轻。但是,监管机构根据券商的不同,赋予了每个券商不同数量的上报通道,在发行总量和可能发行的总量上进行控制。保荐制下对保荐代表人数量的不公平与不公正的行政控制,实际上是“通道额度”换了另一种方式。虽然对券商之间的竞争有一定的好处,但造成了券商内部管理的混乱,并导致了“奖懒罚勤”制度的自发生成,在某种程度上讲,违反了市场个体之间竞争须遵循的基本的公平原则。现行的保荐制实际上还是“通道额度”控制下的发行审核制,并且扭曲了保荐机构和投行人员的行为,造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发行制度有效性分析股票的发行,实际上是代表公司股权的有价证券在市场上销售的过程。有效的发行制度应该尽量减少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并对披露虚假信息的交易者进行惩处,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好公司、好价格,坏公司、坏价格。市场参与各方自担风险,依据各自对信息的理解进行理智判断。市场价格围绕内在价值根据供求而变化。好的发行制度,应该有利于储蓄向有效投资的转化,既满足公司合理融资的需求,又向投资者提供货真价实的投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