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保监会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