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我国犯罪嫌疑人的看押机构,是对案件当事人的实行行政管理的机构。不过,在很多时候,看守所中发生的问题是我们的国家司法机关所关注的。其中就包括在看守所中发生殴打致人重伤的情况。国家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人民权益。将看守所纳入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范围内。那么,国家赔偿看守所被纳入的规定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看守所被纳入的规定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看守所正式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对此,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同时,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申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作为我国行政拘留机关,履行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看押的职责。必要的时候,可以行使相应的看守所管理权。不过,这种管理权在行使的时候没有把握好,就容易造成人民权益受损的情况出现。对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赔偿政策。其中就包含国家赔偿看守所被纳入的规定。